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0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创新金融授信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高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新创业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现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简称“高新区”)实际,设立高新区风险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用于经认定的贷款项目产生逾期贷款本金损失后与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为确保补偿资金的规范和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简称“科技贷”)是指以高新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合作银行按照1:10的放大倍数对高新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支持。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资金池的主管机构,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资金池领导小组”)代表其开展工作,实行会议议事制度,资金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创业服务中心(简称“资金池专管办”)。资金池领导小组统筹“科技贷”全面工作。资金池专管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及议事规程,落实资金池资金来源,确定合作银行,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进行审议,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业务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资金池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高新区管委会代章。

第四条  “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区创业服务中心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资金池规模首期5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工作需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调整。

第五条  “科技贷”项目单户单笔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特别优质或可提供增信措施的企业,经资金池领导小组与合作银行双方同意后可放大,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贷款利率随市场行情波动变化的因素上浮幅度在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资金池领导小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经资金池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在资金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开拓合作银行、组织推荐企业、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二)开设资金池专户、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封闭运行;

(三)协助合作银行对资金池项目开展尽调及贷后管理工作、配合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负责办理资金池资金补偿及补偿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四)负责监督贷款发放、使用,并向资金池领导小组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

(五)负责每年度将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收入缴交区级国库;

(六)完成资金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认定的贷款行为是指经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双方贷款协议明确的或经高新区管委会明文规定用补偿资金承担相应风险的信贷行为。经认定的贷款行为,由资金池领导小组出具支持确认函,明确支持意见和认定风险补偿。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确定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办法,服务效率高,创新意识强,风险防控能力强,能满足高新区贷款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发的、拥有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二)对本办法支持的高新区贷款企业,合作银行要为其建立信贷服务便捷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融资门槛。

第十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借款人的尽职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

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二)负责借款人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

管理机构报送贷后检查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

(三)对借款人逾期贷款开展追偿、诉讼工作;

(四)按照约定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确定。合作银行采取自愿原则,与高新区管委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三年一签。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科技贷”支持的高新区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记录,对高新区产业发展有积极贡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孵化器内的初创期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以及存续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章 申报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科技贷”支持的企业,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贷款由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

资金池专管办、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申报。

(二)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初审同意后开展信贷调查,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确

定贷款规模。

(三)贷款备案。经合作银行审核符合银行发放条件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贷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资金池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纳入的贷款由资金池领导小组出具高新区“科技贷”支持确认函,明确支持意见和认定风险补偿。

(四)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在收到确认函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科技贷”项目

贷后管理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资金池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及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照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提,资金来源优先用年末受托管理机构上缴区级国库的资金池利息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区级财政予以弥补。委托管理费用纳入次年区创业服务中心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次年待市人大批准预算并经资金池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满逾期5个工作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合作银行先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借款人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二)对借款人账户设置只收不付(放款前取得借款人贷款逾期进行冻结授权书),并对账户余额进行直接扣收用以清偿借款,直至借款人所有债务全部结清完毕;

(三)对借款人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帮助企业制定逾期还款计划,同时配合企业积极向第三方欠款企业进行催收,监督回款资金划入合作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以上措施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后,借款人在贷款期满30天以上仍未归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冻结资金池内相应额度的代偿资金,直至法院判决生效前合作银行应继续行使相应追偿债权工作。

第十九条  在追偿过程中,对不配合清偿工作或有还款能力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除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体现不良信息记录、联合有关部门启动司法追缴程序外,将在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公众信息平台定期通报借款人失信情况,5年内区级各类扶持资金不再对借款人给予任何形式支持。

第二十条  法院判决生效30日后仍未收回贷款的,合作银行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启动资金池代偿机制。启动代偿机制时合作银行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高新区“科技贷”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法院判决书、追偿后实际逾期本金余额(以下简称“逾期本金余额”)损失统计表;

(三)其他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资金池领导小组审批,资金池领导小组在 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将逾期贷款本金余额50%部分的补偿资金划转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补偿后,资金池专管办适时申报部门预算按承担比例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2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且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由合作银行进入核销程序后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报经资金池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照资金池补偿比例予以核销。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追索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不良率达到合作银行中小企业不良率平均水平或超过2%时,合作银行应对资金池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并适度减少贷款额度,适当提高借款人准入要求等措施;不良率达到3%时,应暂停贷款新增,直至解除预警。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受资金池领导小组、合作银行共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仅限用于资金池信贷项目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年清缴区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领导小组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若有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区创业服务中心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机制,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未按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补偿的企业,合作银行和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和追讨相应款项。对到期未还款并发生代偿的企业5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政府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

有以上行为企业列入高新区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违规违纪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高新区管委会、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三方共同签订“科技贷”合作协议,对合作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在一个合作年度内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5倍(含)的,资金池领导小组有权取消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存量余额清算上缴原出资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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