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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方案 (试行)

2024-02-21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用好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丰富贵阳贵安工业企业增信措施,根据《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管理办法》,设立贵阳市工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原则上实际经营至少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保证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业务。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受托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发生代偿后实行风险补偿的资金池。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及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办法、原则,协调资金来源,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代为签章。

第六条 贵阳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管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风险补偿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拓展合作银行,配合合作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协助做好贷前调查与发放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已出现补偿的项目进行后续的追偿等相关事项,并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追偿措施;

(四)负责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

(五)完成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准入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方案,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体和适用于工业企业的贷款产品;

2.将本方案所称的保证贷款,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3.必须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在贵阳市辖区内开展对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业务的宣传;

2.负责企业的保证贷款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额度;

3.负责企业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4.负责催收逾期贷款,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已补偿的贷款进行追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收益滚存使用,可用于风险补偿、补贴担保费、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运营费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严重不良记录的工业类企业。以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研发等流动资金贷款,修建生产场地、购置设备等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权益性投资及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禁止性领域。

第十三条 对于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的贷款,本年度内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上年度末或当期净资产的10%。

第十四条 担保费收取采取差别化方式,单户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担保费率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0.9%/年,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按1.5%/年进行收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单户新增贷款或续贷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可连续2年享受担保费率0.5%/年(在此期间工业企业下规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担保费率0.5%/年),上规时间以第一次参与统计联网直报月份计算为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业务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担保费补贴,根据担保费收取不足1.5%/年的差额部分进行担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列支。补贴资金按年度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贴申请书;

(二)支持企业名单;

(三)保证合同、贷款合同;

(四)企业缴纳担保费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需补充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支持范围:

(一)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已享受其他类别财政风险补偿的项目,本风险补偿金池不予支持。

(五)其他不符合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支持范围情形。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管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和初选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管委会办公室确认后,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二)业务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情况初审同意后展开调查,提出担保意见,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

(三)放款及备案: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批通过且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发放的贷款,由受托管理机构按月于次月5日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放款信息备案。未在报送截止日前备案的业务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监督贷款企业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贷/保后的管理和监督,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企业的情况。报告时间为每季末最后3个工作日,超期15个工作日未报告的,本季度已发生风险补偿资金池贷/保业务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在贷款存续期内,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归还利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分期还款本金等可能发生代偿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按时归还本息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贷。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定价,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3000万元,其中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中划分2000万元进行出资(该2000万元资金,因风险补偿而出现损失的,不纳入受托管理单位考核范围),剩余1000万元由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的净收益部分,按照第一年300万元、第二年300万元、第三年400万元的方式进行出资,当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由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净收益进行补足。

第二十四条 根据每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最大值为基础,对应的保证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保证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认定为当年放款并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业务)达到5倍(含)至10倍,受托管理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8:2比例进行担保本金代偿损失分担(贷款放款当年的保证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作为本金代偿损失分担认定标准),若保证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10倍(含)以上,受托管理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5:5比例进行担保本金代偿损失分担,若保证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不到5倍,不予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优先支付合理追索费用,剩余资金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转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受托管理机构接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额代偿。

第二十七条 当补偿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的50%时,暂停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暂停期间不影响受托管理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与放款,待补充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到达100%时,重启风险补偿。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贷款企业代偿后,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本金利息损失统计表;

(三)为贷款企业代偿的相关凭证;

(四)债务追偿措施及阶段性说明材料;

(五)其他需补充资料。

受托管理机构对所担保的贷款按规定进行全额代偿后,应在30天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代偿资料,经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代偿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自收到代偿资料后60天内)出具审核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资料与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确认书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管委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共同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根据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组织财政、发改、金融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年度补偿项目的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贷款人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悬空债务的贷款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风险补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工业企业审批通过率、银行审批时间、贷款发放进度、平均执行利率、追偿逾期贷款力度等指标。评估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作为下一年合作依据。

第三十四条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规定,严禁合作银行将现有的非正常类等次贷款转移至风险补偿范围,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合作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本息余额退还至贵阳市工业发展资金池。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存款利率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进行协商,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政策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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