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筑府发〔2020〕8号)》《贵阳贵安“强省会”五年行动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筑府发〔2021〕13号)》《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筑科通〔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企业创业项目和标杆孵化器管理,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支持创业孵化培育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是根据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科技、人才需要,经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扶持项目,用于推动贵阳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载体和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创造活动。
第三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支持创业孵化培育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资金是一种扶持创业孵化载体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性资金,通过给予创新创业主体获奖项目落地奖励支持、企业创业项目支持、标杆孵化器支持等支持方式,吸引更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汇聚到贵阳国家高新区,形成创新创业生态的良性循环,促进人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获奖项目落地奖励支持是指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及以上层级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相应奖项并引进到我区落地的创业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细则中企业创业项目和标杆孵化器认定支持采用后补助方式,即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创新创业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
第六条 本细则的实施是在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指导下,由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获奖项目落地奖励支持
(一)支持对象。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及以上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次奖项并自获奖之时起两年内引进到我区落地的创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按照项目所获奖金配套给予落地奖励。获得大赛总决赛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落地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项目,可选择所获最高级别奖金申请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 企业创业项目支持
(一)支持对象。在贵阳国家高新区进行孵化的创业企业。
(二)支持金额和实施周期。单个企业创业项目支持金额为10万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支持方式。项目后补助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启动创业项目,贵阳国家高新区择优立项支持。项目执行期满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经费,期满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九条 标杆孵化器认定支持
(一)支持对象。在贵阳国家高新区获得标杆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二)支持额度和实施周期。单个标杆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金额为30万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支持方式。项目后补助支持。由建设及运营主体先行组建运行,贵阳高新区择优立项支持。建设期满通过考核验收拨付资助经费,期满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获奖项目落地奖励支持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获得国家、省、市级或贵阳国家高新区相关部门主办单位的创新创业类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2.获得由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二)申报主体应为在上述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并引进到我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第十一条 企业创业项目支持的条件
申请贵阳国家高新区企业创业项目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经营,且在贵阳高新区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进行孵化;
(二)项目申报单位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
(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范围与申报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应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申报项目应符合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较好产业化、商业化前景,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应当清晰明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企业创办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创办人所持股权不低于20%;
2.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创办人;
3.企业股东中的创业团队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五)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标杆孵化器认定支持的条件
申请贵阳国家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认定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经营,其统计关系应在贵阳高新区。专业方向为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主导产业的专业孵化器可放宽至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落地奖励支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由创业服务中心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及引进落地项目情况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对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三)项目筛选。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创业导师、行业专家等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支持意见。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创业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创业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核实不成立的申请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创业项目、标杆孵化器支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创业服务中心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科技、人才需要,每年分别组织开展企业创业项目和标杆孵化器认定申报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提交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等。以同一企业申报或获得过多个区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立项评审。由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评审形式为现场答辩,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成效与价值、基础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专家组立项建议。
(四)立项公示。对于拟支持的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签订任务书。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核实不成立的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确保签订的责任书与财政资金补助事项相匹配。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创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
(七)项目验收。项目达到相关实施目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按照项目签订的任务书内容进行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结题,形成验收意见。
(八)结果公示。项目验收结果,由创业服务中心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九)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且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创业服务中心按照高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报批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奖励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扶持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与企业和孵化器经营相关的支出。对于验收结果为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十六条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立项及验收评审、项目核查等工作,对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或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细则的扶持内容。
第十九条 对存在虚假申请、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扶持资金,由相关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扶持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扶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创业企业项目、标杆孵化器认定的补助,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补助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在项目任务书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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