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试行)

2022-06-16 00:00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有效优化我市政府性资金配置,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更好地调动金融机构围绕我市“强省会”工作,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在依法合规、突出贡献、公平择优、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统一调度、贡献挂钩”管理,对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贡献的在筑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大小与金融机构贡献指标大小挂钩,科学合理存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政府性资金是指:一是预算单位资金;二是政府部门代管资金,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管的资金。贵阳市首期拟参与竞争性存放的政府性资金总额度100亿元,其中:市本级50亿元,区县级50亿元(区县级首期拟参与竞争性存放资金额度见附件1),以后年度市区两级参与竞争性存放的政府性资金总额度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存放对象

政府性资金的存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存放方式

政府性资金存放方式分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参与竞争性存放的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款期限,按照保值增值的要求和资金存放调配的需要,期限最长为一年期。

(四)考核评价

1.考评内容。政府性资金在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会同资金管理单位,根据可存放政府性资金额度和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相关指标考核结果提出存放方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融资规模增量55分,融资成本15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30分。对地方经济发展、风险防控和重大事件处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加分,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不支持、不配合贵阳市重点工作的,考核分数按0分计算。

2.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各参评金融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具体指标及计分规则见附件2),年度考核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排名前20(含)的金融机构进行政府性资金存放,具体存放额度按照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占排名前20(含)的金融机构得分合计的比重确定。具体存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某金融机构存放额度=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前20(含)金融机构得分合计×当年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

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得分除享受政府性资金存款奖励政策外,还可在政府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存放等方面进行挂钩。首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在完成2022年度考核评价后进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在完成2022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2022年度考核结果对市本级拟参与竞争性存放的50亿元提出存放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资金管理部门执行,资金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调整到位。各区(市、县、开发区)参照本方案自行考核,将参与本地区竞争性存放的政府性资金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存放,并报市级备案。以后年度均按照此程序进行。

三、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部门应与存放金融机构签订政府性资金存放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存放金融机构需加强存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存放安全,造成存放资金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存放金融机构应支持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做好资金存放调度工作,保证资金及时支付。不服从调度延压资金的,在次年考核时按每次每天扣1分的方式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资金存放资格。

三是如遇政策调整、不可预估事件引起资金支付困难等特殊情况的,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提前支取存放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应予积极配合。提前支取资金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放协议规定办理。

四是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其他要求

(一)参评程序

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在筑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参评原则,有参评意向的金融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至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的,视为放弃评选。参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对本单位报送数据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报送数据资料进行抽查,对于在报送数据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参评。

(二)监管要求

为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每季度对参评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进行监测,各金融机构每季度报送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照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测算各金融机构的排名并通报至各金融机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按季度将参与存放的政府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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