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与扶持办法 (试行)

2019-01-23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建设,根据《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动能的实施意见》(筑高新管发〔2018〕17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及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人才及科技资源优势组建,拥有较强科技实力、较完备的试验条件、能有效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遵照自愿申请认定、自主投入、自主建设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有效的科研合作平台。围绕大数据、大健康、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两大两高”主导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通信、物联网、区块链、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加强优势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促进相关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力争在优势研究领域达到国内前沿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现资源共享开放。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间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与成果转化。推动建立产学研用战略性长期合作,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注重技术集成创新,协助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五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审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实行先试点培育再认定的原则,试点培育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单位的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在高新区。拟组建的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应属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以应用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能解决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行业具有辐射作用,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请单位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科研实力,具有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两年内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及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

(四)拟组建的实验室科研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五)申请单位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其科研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80万元以上,并能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可实现仪器设备及场地开放共享。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产学研用联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业绩,积极为产业技术发展服务,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六)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为重点实验室组建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能够做到专账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

(七)申请单位近三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问题,未发生知识产权争端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提出书面组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2.《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规划方案书》;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基本符合组建条件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通过专家评审并经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审核,报高新区管委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批复组建。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试点培育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参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九条  对重点实验室(含试点培育)的绩效评估及年度考核等,重点围绕实验室的管理与建设、基础与条件、创新与绩效、开放与贡献等4个方面开展,重点考核实验室的基础装备条件、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科研经费投入、技术服务能力、行业带动效益、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成效、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力等(详见《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对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需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每年年初与各重点实验室(含试点培育)签订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书,年底对约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完成约定指标80%以上(含),评定为“合格”;完成约定指标80%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评定为“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组织专家,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运营绩效考核,按考核内容和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打分。85分(含)及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含)至85分的评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的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隶属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隶属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隶属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隶属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对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评定为“合格”的试点培育重点实验室,可按程序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培育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试点培育资格。试点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扶持经费及使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高新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申请单位3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按年度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签订《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的等次,每年分别给予申请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扶持。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试点培育的,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签订《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实验室试点培育建设任务书》后,给予申请单位1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含试点培育)的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5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含试点培育),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于实验室发展的,不予追究,资助经费用作它用的,将依法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依托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认定为高新区重点实验室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定代表人。鼓励、支持建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重点实验室资格是否保留。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重点实验室有重大变更事项,且在三个月内未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局书面报告,将取消该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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