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区实施“标准化+”行动加快标准成果转化的实施规定

2018-09-29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新时代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5〕171号)及《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筑高新党发〔2018〕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更好发挥标准化在增强企业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贯彻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标准化战略,促进高新区创新创业及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和审批,并对高新区标准化成果进行奖励和激励。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励和激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统计登记在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有关手续登记在高新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 纳税、会计等社会信用良好;

(二) 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三章  奖励和激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成果的范围如下:

(一) 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

(二) 建设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基地)、贵州省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基地);

(三) 获评为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或项目)荣誉(包括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四)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或工作组相关职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

(六) 被评为国家或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

(七) 大数据产业专项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奖励成果的申请时效如下:

(一)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奖励;

(二) 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应在通过验收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奖励;

(三) 获得本规定第五条所示范围荣誉的,应在获取荣誉公告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奖励。

第四章  奖励和激励政策

第七条  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定的,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数额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由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申报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前三位),承担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团体标准项目的,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修订的,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3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数额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由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申报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前三位),承担国家标准修订的,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团体标准修订的,给予3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指标准立项后,经核实项目进展和预期结果较好的,可以提前给予第一起草单位(第一位)相应级别奖励的20%经费作为立项支持,若该单位已成立基层党组织,则此项经费比例调整为30%;标准批准发布后再给予剩余比例的奖励。

第十条  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基地)通过验收的,奖励50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基地)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奖项或荣誉的,根据奖励等次,一等奖最高奖励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贵州省专业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TC、SC和WG秘书处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TC、SC和WG秘书处的个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大数据标准化专项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标准化培训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筑高新管发〔2012〕16号)实施奖励,本规定不再额外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大数据标准化培训,对高新区大数据企业进行培训每年度培训人数达200人以上、取得标准化工程师证书人数达10人以上的机构,经认定,给予年度培训费用30%,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大数据领域的发明专利转化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对应第七条规定中相应级别的奖励,额外奖励20%。

第十九条  对在制修订大数据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过程中开展试验验证,并取得相关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分别给予5万、4万、3万、2万、1万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对参与大数据领域国家标准的推广实施,取得相关成果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标杆级、示范级、初级参与分别给予10万、6万、3万的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鼓励大数据领域的标准化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承办国际、国内、省内大数据标准化合作交流活动的申报单位可依据活动决算分别给予50%、30%.10%的活动补贴,每年给予的活动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60万、20万。

第二十二条  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外的其它大数据标准化奖励项目、奖励原则,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实施。

第六章  奖励和激励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激励采取自愿申报。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标准化成果奖励和激励的申报,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由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大数据发展办公室、财政局会审并确定拟奖励名单,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高新区标准化成果奖励和激励申报表(见附件1);

(二) 申请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奖励的单位,提供在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所申请标准的自我公开声明证明;

(三)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 高新区产发局统计中心出具的统计证明;

(五) 高新区大数据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大数据标准化专项奖励企业证明;

(六) 标准原件及标准化成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 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除非营利性组织);

(八)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 申报个人奖项时,除申报表(见附件1)以外,还应提供身份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验原件并经申报单位盖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奖励的避免重复原则:

(一) 年度内同一单位承担不同级别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的,或承担不同级别的标准化组织,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 获取奖励(包括制定和修订)后的同一标准再修订,除按照第八条实现标准升级外,不再给予奖励;

(三) 当申报单位依据第十二条获得奖励时,不再依据第十三条给予其组织中个人的奖励;

(四) 年度内同一单位申报项目多于3项的,具体奖励实施由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评审后另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国际标准”是指经ISO、IEC、ITU及这三家机构认定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中“标杆级、示范级、初级参与”所对应级别的限定:“标杆级”为评估获取的最高级别;“示范级”为评估获取的第二档级别;“初级参与”为评估获取的其它级别。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申报单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已奖励资助的资金应当全额返还高新区,五年内取消其享受高新区相关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鼓励获奖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企业自身标准水平开展征信、融资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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