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煤炭产能产量,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建成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煤矿“六个一批”分类处置,进一步压减小煤矿数量,推动煤炭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加大国有企业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培育和释放煤炭优质产能,稳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和生产供应能力,为我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省生产和在建煤矿数量总体控制在500处以内。到2025年,60万吨/年以上生产煤矿产能占比70%以上,国有企业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高10%以上。到2030年,生产煤矿平均产能90万吨/年以上,国有企业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高20%以上。
——供应能力大幅增强。到2025年,生产煤矿产能2.5亿吨/年,原煤产量1.8亿吨、力争达到2亿吨,外调煤量3000万吨以上。到2030年,生产煤矿产能3亿吨/年,原煤产量2.4亿吨。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储备基地,煤炭产供储销体系更加完备。
——智能化水平加快提升。到2025年,煤矿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65%以上,累计建成智能煤矿50处以上。到2030年,煤矿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90%以上,基本实现智能化采掘作业,累计建成智能煤矿100处以上。
——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重大灾害防治和安全监管效能显著增强,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加快优化调整煤炭产业开发布局,培育一批煤炭产能5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和煤矿企业,提升六盘水、毕节、黔西南煤炭产业支撑地位,支持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加大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到2025年,推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煤炭产能总量达到2.0亿吨/年、产量1.6亿吨,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7000万吨/年、产量5000万吨,培育煤炭产能50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企业8户以上。到2030年,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10000万吨/年、产量8000万吨。(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盘江煤电集团)
(二)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
1.新建一批。加快推进国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设立,推动新建一批产能9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依法依规、积极有力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到2025年,累计推动20处以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设计生产能力20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10处,释放产能1000万吨/年。到2030年,累计推动40处以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设计生产能力5000万吨/年以上;累计建成投产20处,释放产能2500万吨/年以上。
2.技改一批。支持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优化煤矿技改扩能手续审批流程,加快推动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提升规模。到2025年,累计推动50处以上煤矿技改扩能,产能45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25处,释放产能2250万吨/年以上。到2030年,累计推动100处以上煤矿技改扩能,产能90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50处,释放产能4500万吨/年以上。
3.提升一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一优三减”(优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加快装备升级,全力推进瓦斯等灾害治理,实现“抽掘采”动态平衡,保持正常采掘关系,实现稳产达产,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煤炭产能利用率。到2025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年产量提升1500万吨。2030年,年产量提升3000万吨以上。
4.整合一批。以同一构造单元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为方向,有序推进煤矿优化布局及资源整合。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产能9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展与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可行性论证,按照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积极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到2025年累计支持60处以上煤矿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整合,建成投产20处,释放产能2000万吨/年以上。到2030年,累计支持150处以上煤矿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整合,建成投产50处,释放产能5000万吨/年以上。
5.盘活一批。推动资源条件好、符合产业政策的停产煤矿尽快复产,发挥既有产能作用,促进增产增供。推动储量多、产能大、手续齐全的停建煤矿加快复工,促进早日建成投产。到2025年,累计推动100处以上煤矿安全有序复工复产,50处实现正常生产、释放产能2000万吨/年以上。
6.淘汰一批。有序推进煤炭资源差、灾害重的市县整体退出,积极引导资源枯竭、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重叠且难以调整、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等煤矿淘汰退出。凡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拒不整改、擅自复产、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格煤矿项目准入。严格煤矿规模、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准入。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优化重组(产能置换)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改造提升到60万吨/年以上。鼓励煤矿采用综采工艺,严格审批高档普采工艺,严格限制炮采工艺。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破解涉法涉诉难题。分级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同级司法机关等参与的煤矿涉法涉诉化解联席会议制度,聚焦化解煤矿涉法涉诉问题的主要矛盾,实施重点突破,“一企一方案”开展专项攻坚行动,推动一批煤炭资源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涉法涉诉煤矿逐步恢复生产建设秩序,有效盘活存量煤炭资源。(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五)强化煤炭人才供给。完善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促进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贯通发展,打破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职业岗位调整、职业晋级的界限,推动学分、学历、学位和技能等级互认互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贵州生态和能源职业学院筹建工作,优化本省高等院校涉煤专业设置、加大招生力度,开展煤矿相关专业人才继续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持续推进煤矿企业招工招生一体化和新型学徒制,完善煤炭人才培养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有关院校、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煤矿智能开采。加快推进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与传统采矿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实施智能煤矿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综合机械化、采掘智能化矿井。(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矿井供电安全。加快推动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一矿一策”方案落实,强化煤矿供电系统电源点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为煤矿实现机械化、智能化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确保煤矿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电网公司、金州电力集团、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矸石堆场用地供给。煤矿矸石堆场用地应供尽供。推动矸石分类利用,将煤矿井下矸石按非煤矸石(不含碳)、煤矸石进行分类管理,减少煤矸石产出。加强矸石在新型建材、塌陷区治理、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探索以租用荒沟用矸石填沟造地的方式利用矸石;鼓励煤矿充填开采,对充填开采出的煤量每年按规定折算煤炭产能指标。(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九)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地质保障,强化灾害防治过程管控,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实现由查矿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紧盯重点环节、重点煤矿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不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隐蔽作业、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监管”执法相关工作,及时研究执法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分析研判风险“一矿一册”,精准执法“一矿一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在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黔西南等产煤市(州)及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班子配备中,要注重选配善统筹、懂行业并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不断改进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安全经费和执法装备保障,切实提升政府依法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四、政策措施
(十一)提高煤炭资源配置效率。鼓励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采矿权可与相邻采矿权、探矿权优化重组。周边仅有一个采矿权的“边角”资源、与周边采矿权人为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周边采矿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但已达成整体开发协议的,探索资源储量交易新机制。支持煤矿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配置的煤矿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区块成交价(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困难的,按照《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探矿权管理机制。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对需要修编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加快组织规划修改编制、报批工作;对尚未纳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开发项目,加快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编制及修编过程中,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及建设规模调整等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统筹实施煤炭产能置换。支持闲置煤炭产能或未达产煤矿适当调减部分产能用于省内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规模。煤矿产能置换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的,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后,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适当降低设计服务年限。拟提升产能至90万吨/年的煤矿,其可采储量不足且周边无煤炭资源可配置的,可适当降低设计服务年限。(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持续改善监管环境。聚焦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优化监管检查频次,避免重复、简单、无效执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严肃处理口头执法、随意停矿等违规行为,杜绝“一次事故、全面停产”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能源行业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煤炭产能提升、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快解决煤炭产业发展资金问题,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细化方案和工作措施,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安排。
(二十)强化激励措施。将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各项任务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产能利用率、煤炭产量、电煤供应量等作为地方政府推动煤炭产业发展成效的关键评价指标,对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方案明确的目标,主动认领和分解任务,细化任务落实措施,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加强协调配合,层层压实责任,共同做好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各项工作。
(二十二)强化考核问责。加强对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及时通报问责整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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